國內的法律語言學研究已經開始。作為法律語言學主要研究內容之一的法律翻譯,包含口譯和筆譯,在國內、國際社會日常將起日益要緊有哪些用途。法律翻譯工作除去對譯員及有關的條件提出較高的需要外,還受制于法律語言本身的特征。因此,依據法律翻譯的基本需要剖析法律語言特征對法律翻譯的影響就成了一個要緊的研究課題。法律翻譯中與法律語言有關的問題的解決無疑會提升翻譯的水平。本文以法律語言學的研究為基礎,論述法律語言特征和法律翻譯的關系。
1 法律翻譯的基本需要
1.1 法律翻譯的本質
因為普通翻譯有哪些用途和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因為法律對大家社會生活的影響,大家對法律翻譯的重要程度好像不難形成一致的怎么看,但假如大家從法律翻譯的本質進一步探究,就會意識到法律翻譯是一種由譯員為主的各種原因交互用途的交際過程,是譯員進行主動決策的過程,是譯員在既定的框架內革新的主動思維過程;就會意識到法律翻譯的重要程度不只在于譯員將法律文本(或話語)轉換成不一樣的語言,譯員更不是被動的中介人。法律翻譯這一涉及到作者(或講話人)、讀者(或聽話人)、譯員本人與其他一系列原因,譯員是其中最主動、最活躍的原因,是調節者。法律翻譯的主要為了為了幫助解決問題(如幫助法官作出判決),因此法律翻譯無疑是一種交際過程。在作者(或講話人)和讀者(或聽話人)之間,除去語言的原因以外,還有復雜的法律行為的表現,有很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譯員臨時作出決定。譯員的決定直接影響到譯文用戶(如法官)的決定,因此翻譯本身是決策過程。法律翻譯涉及到兩種語言,也大概涉及到兩種法律體系、多種文化、不一樣的法律觀念。在這類復雜的條件下,非常難尋求完全的統一或對應,需要譯員發揮革新能力,在允許的范圍內能動地解決問題,因此法律翻譯是譯員革新的主動思維過程。在確定法律翻譯本質的狀況下去考察法律語言特征與法律翻譯的關系,就會有一個明確的方向。
1.2 基本原則
法律翻譯除去遵守普通翻譯的一些原則以外也應該遵守特定的原則,這是因為法律翻譯的法律框架所決定的。法律的非常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需要體現這一原則。法律翻譯涉及到很多原因,譯員被賦予肯定的決定權,因此法律翻譯又要靠適合性原則制約。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生命,準確性也應是法律翻譯的要緊原則之一,因此,考慮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時,至少應該考慮公正性、準確性和適合性三項原則。
公正性(impartiality1)是法律專業職員要遵守的最為基本的原則。法律翻譯是法律行業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應是法律翻譯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就法庭翻譯來看,譯員是在講話人雙方之間傳達信息,是雙方一同的交流途徑。表面看來,公正性好像不成問題,但在不少狀況下,譯員被看成發言人的語言和心理的避難所,就是說發言人力求從譯員獲得支持,或者尋取解脫,譯員也難遭到肯定的影響。其次,譯員也大概主動地飾演保護者的角色,偏向一方。這個時候他們不止是在為講話人傳達信息,而是在自己講話。不論譯員或當事人有多充分的原因支持譯員超越權限,從全方位的職業需要看,譯員仍然從原則上堅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譯這樣,書面翻譯亦這樣。
準確性常被看作法律語言的靈魂,而語言被覺得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載體。法律翻譯處置法律語言材料,也要固守準確性的原則。僅涉及一種語言時,準確性原則需要語言用戶對法律定義、原理、規范與所涉及的社會行為進行嚴格的審視和表達。因為法律法規的概括性和一定量的靈活性,準確性的達成總是是一個大家孜孜以求但很難達到的目的。在法律活動涉及兩種語言時,除去僅涉及單語時導致的困難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響。更多原因的介入與語言表達的差異,使準確性及準確性的判斷標準愈加復雜,因此也對譯員提出更嚴格的需要。
適合性反映翻譯的度,包含對講話人雙方的認知程度,對語體運用的恰切程度,對講話(或文本)原意傳達的充分程度,也包含上文所提到的譯員權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譯為例,譯員到底在什么程度上代表雙方講話人的立場,譯員是不是應該加入自己對案件的理解?這在講話者雙方對法律的認知水平相當的狀況下好像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假如雙方(如法律專業職員和非專業職員)對法律的理解懸殊,狀況又將怎么樣?顯然,假設一方對法律一無所知,譯員會覺得自己有責任將講話人的發言內容再現為接近受話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對法律的理解相去甚遠,講話人雙方語體的轉換也會使譯員翻譯的靈活性加大。適合性是譯員應主動控制用的權力,同時又是法律翻譯水平評定的規范之一。
1.3 法律翻譯的需要
法律翻譯可分為書面翻譯和口譯,這兩類翻譯又可細分為不少子類。如根據文本在法律活動中的地位,書面翻譯可分為權威性翻譯和非權威性翻譯(參看Sarcevic 1997:19)。權威性翻譯的譯文具備法律約束力,非權威性翻譯的譯文則無此約束力。非權威性翻譯又包含描述性翻譯(用于提供信息)、講解性翻譯(用于闡釋法律問題、原則、案例等)。口譯也可分為權威性翻譯(如判決書的翻譯等)和非權威性翻譯。非權威性翻譯包含功用性翻譯(如證言的翻譯)和參考性翻譯(如法庭論辯的翻譯等)。